服务|退伍战士如何申请评残,领多少抚恤补助
我是今年秋季退伍的一名战士,现已回到家乡工作。今年初,我在一次训练中左腿受伤,当时部队给予积极治疗,我也申请了评残,但是退伍时间比较紧张,评残手续没有完成。
现在腿伤仍有一些后遗症。听说到地方后仍可以申请评残,请问具体手续如何办理?补办手续后,我能享受哪些优待照顾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出现役或医疗终结满3年后,凭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可申请补办评残。关于如何办理的问题,《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如下:
1、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据此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伤残人员证,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
评残后可依法享受地方政府有关残疾军人生活、医疗等各项优抚待遇,具体政策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因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吗?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等法规文件,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答:可以。需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残疾士兵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时残疾抚恤金发放是如何规定的?答: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伤病残士兵,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是:被评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0元;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7500元。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由部队后勤财务部门发放。
答:根据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颁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现役残疾军人转业、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翌年1月起按当地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答:在部队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出现役的残疾退役士兵,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残疾抚恤金。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享受相应抚恤待遇,2015年新调整的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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